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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自首並退賠怎樣量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貪污犯罪嫌疑人有自首、退賠情形的,要依據犯罪情節量刑,如果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自首並退賠怎樣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