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嚴重的尋釁滋事如何處理?
生活中有很多尋釁滋事的行為,尋釁滋事,就是行為人毫無理由的,完全是故意的將別人打傷,衝突,辱罵等等惡劣的行為,通常這樣的行為人一般心理都是有一定的疾病的,心理不健康,那麼對於不嚴重的尋釁滋事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不嚴重的尋釁滋事怎麼處理?
1、 要看受害人的傷情的鑑定結果。如果只是單個輕微傷的話,當然不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構成三人以上輕微傷則同輕傷,刑事犯罪中故意傷害罪的起刑標準是"輕傷"。如果已經是輕傷的話,如以上答覆。
2、按《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對於你朋友的這種情況最多為14天(公安機關拘留後三日內向檢察機關請求批准逮捕,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至四日,檢察機關7日內作出具體決定),而且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儘快作出具體的強制措施的決定。對於你朋友的拘留期限顯然已經超期。可以讓他聘請律師向公安機關要求變更強制措施。
3、對於故意傷害(輕傷)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對於此類案件,可以與受害人協商解決的,有可能就不會被執行刑罰了。
二、尋釁滋事罪量刑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不嚴重的尋釁滋事,首先要看主要的情況是什麼,如果説尋釁滋事導致受害人輕微傷的,那麼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由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説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則此時就會按照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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