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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刑後罰金怎麼交

涉及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會在判決書中作出繳納時間的判決事項的,須按判決的指定期限繳納。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繫;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
刑事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決後,被判處有罰金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把罰金繳納完畢,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刑的時候,會在判決中規定繳納罰金的期限、明確繳納方式。罰金繳納方式有一次性繳納完畢和分期繳納,一次性繳納完畢的主要針對罰金的數額不大或是雖然罰金數額較大但對犯罪分子來説一次性繳納完畢不存在困難的情況,對於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犯罪分子一次性把罰金繳納完畢確實存在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犯罪分子限定時間,要求其分期繳納完畢。繳納罰金的期限的長短,以犯罪分子實際經濟狀況和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可能性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院判刑後罰金怎麼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