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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下來能釋放嗎

逮捕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通知書一般由檢察機關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法規定應當不起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釋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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