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有:
l.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行為人的行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性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綁架他人的行為。“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式,強行控制受害人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有兩種: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即擄人勒贖或者“綁票”,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擄走他人,以此向受害人親友索取財物的行為。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是指出於其他目的(如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劫持他人作人質。無論屬於哪一種,均符合綁架罪非法控制他人並將之作為人質的行為的本質特徵。根據200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為已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據2002年7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故意。其目的主要是勒索財物,有時也可能是出於其他目的,可以是為了滿足政治目的,也可能是為其他利益,但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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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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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輕傷和輕微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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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綁錯人應該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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