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綁架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綁架罪的條件是什麼
1、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綁架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鍵,也就是説,只有真正行動了,才能構成綁架罪,對於口頭上要説綁架某人的,沒有構成實際的行為,則不構成本罪。
對此應注意三點:
(1)綁架亦稱劫持其本質是違背被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意志,非法將被害人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綁架罪的特徵必定有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沒有實際限定被害人的人生自由,也不構成本罪;
(2)綁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脅迫方法強行劫持他人,這是最常見的;二是以藥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後非法將其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為勒索財物而偷盜不滿6週歲的嬰幼兒。這是刑法明確規定以綁架論處的一種特殊綁架方式;
(3)綁架並不意味着一定要將被害人擄離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進行勒索的,也應當以綁架論處。
2、綁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為必要條件,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為了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二是為了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只要屬於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如果是為了索取債務、出賣或者收養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不構成本罪,而應分別定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拐騙兒童罪。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週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的,其綁架行為雖不構成綁架罪,但應對其故意殺人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綁架罪既遂的標準如何?
綁架罪只有既遂才會考慮“情節較輕”的情形,所以,綁架罪既遂的標準如下:
綁架罪以控制人質為既遂標準。
【注意】大部分人會以犯罪行為人勒索到財物為既遂標準,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一般認為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應以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了有效控制為標準,也即將綁架行為的是否完成為標準。至於是否勒索到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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