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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雙方發生爭議仲裁

仲裁1.51W
合同雙方發生爭議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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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如何申請仲裁


在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投訴有關部門是非常重要的。企業有違背《勞動法》做法的地方很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各個區縣局裏都有勞動監察處可以進行投訴,同時,如果雙方有爭議,也有相應的仲裁庭進行裁決。

關於勞動爭議的仲裁,是專門有條令規定的。

爭議的當事人規定:

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依法成立的其它企業或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蔘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係人代為申訴;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

爭議地點規定: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仲裁程序:

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發生勞動爭議如何申請仲裁?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知道,一般的勞動爭議都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的。實踐中,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者是不發加班費等原因,而與單位發生了勞動爭議,作為勞動者,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如果您對諸如舉證等程序有不瞭解的地方,要及時向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