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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協議能代表物權嗎

法律1.58W
拆遷安置協議能代表物權嗎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物權性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同時第三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有的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上述法條列於物權法第二篇所有權下第四章一般規定當中,因此,可以肯定,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具有一定的物權性。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內容,一般來説都比較多元複雜,不管是房屋置換還是貨幣補償,或多或少均會涉及到物權,而且還可能是物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充分等各種權利均涉及。所以説,房屋拆遷安置權益應該被界定為房屋所有權中獨立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傳統權能的一項綜合性權能。


1、在民法意義上,拆遷安置權益的歸屬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主體是同一的,僅僅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在拆遷事實基礎上的存在形態,即房屋所有權階段性地不以房屋實際存在為前提,同時又不是在拆遷安置完成後形成的安置所有權和安置地使用權,僅是產生上述新物權的法律基礎,因為期間可能介入如補償方式選擇、拆遷安置權益處分等法律行為。


2、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運行內容上具有綜合性,包括補償款、補助費、安置房或者安置地指標等諸多內容,全面涉及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也正是因為這些綜合性特點,其運行結果將導致房屋所有權的消滅或者產生。


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農村拆遷安置協議性質的解答,那麼農村拆遷安置協議是行政還是民事,相信您已經明白。農村拆遷安置協議因其行政性和物權性使得它是看起來不那麼具有明確的性質,但是確實是一份民事合同,大家一定要記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