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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管轄

法律2.32W
遺產糾紛管轄
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
在繼承開始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後,而是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和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1、配偶。夫妻關係自辦理婚姻登記之日起成立。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形成“事實婚姻”的人相應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尚未出生的胎兒(遺腹子),在遺產分割是應當為其保留繼承份額;出嫁的女兒有同等的繼承權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繼承遺產而提起的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按照民訴法第34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