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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權利連續受侵害的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的時效應如何掌握

仲裁2.92W
合法權利連續受侵害的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的時效應如何掌握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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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

仲裁委員會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另根據需要在其它設區的市設立,但不按行政區劃設立,由設立地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按規定重新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司法廳登記。rnrn《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rn第10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rn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rn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rnrn第11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rn(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rn(二)有必要的財產;rn(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rn(四)有聘任的仲裁員。rn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rn第12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rn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