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應如何把握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醫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特殊行為,究竟是什麼時間受到的侵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並不是一般人都能夠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以一定要仔細把握。另外,知道或應當知道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知道自己被侵害了,
二是還要知道自己是被誰侵害了。不知道侵害人,怎麼起訴?起訴誰?這是個簡單的常理問題。所以,訴訟時效期間還應當包括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計算。例如,艾滋病潛伏期長達十年,十年後知道自己肯定是被侵害了,但也很難查清是被誰侵害了。因為每一次的進醫院,每一次注射打針、抽血化驗,甚至拔牙,都有可能被不潔醫療器械所感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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