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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申請撤回仲裁

仲裁3.21W
向仲裁委申請撤回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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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申請撤回仲裁

對於向成都仲裁委 撤回仲裁申請這一情況,一旦勞動者起訴,仲裁裁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此時用人單位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就失去意義,故原則上應當避免重複起訴的情況發生。用人單位向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院立案部門應在仲裁裁決書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後審查核實勞動者是否已在基層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核實勞動者未提起訴訟的予以立案。
經審查核實勞動者已經起訴的,告知用人單位直接作為勞動者起訴案件的被告參加訴訟,並將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的相關材料移送基層法院;如中院立案後發現基層法院又受理勞動者起訴的,中院應註銷案件並將相關材料移送基層法院審理。基層法院應當對上述兩種情況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