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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中的終局裁決對誰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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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中的終局裁決對誰的約束?

仲裁裁決中的終局裁決對誰的約束

1、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這體現了仲裁裁決,自願把它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並約定裁決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公斷,是指買賣雙方按照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簽訂的協議,自願把它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並約定裁決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首先,勞動仲裁裁決分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兩者的適用範圍、生效時間、救濟途徑均有所區別。其中終局裁決至作出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不服只能向仲裁委當地的中院申請撤銷。而非終局的並不是馬上生效的,你可以在15日內向仲裁委所在的基層法院提請訴訟。

二、具體法律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一裁終局的案件】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第四十八條【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可訴請撤銷的條件】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第五十條【其他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最後,請根據你收到的裁決書的具體內容,依法進行後續程序。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於終局裁定不服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如果當事人隱瞞事實證據,致使裁定不公正的,應當申請撤銷裁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的,可以申請撤銷裁定,當事人收到終局裁定書後,期滿沒有提出申請撤銷的,15日內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