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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怎麼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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