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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縱鬥毆是否有未遂犯?

一、聚縱鬥毆是否有未遂犯?

聚縱鬥毆是否有未遂犯?

聚眾鬥毆罪為複合性犯罪,有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狀態。

聚眾鬥毆罪的着手可以從鬥毆一方以前往鬥毆為目的而使被糾集者聚集時開始起算,並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在聚眾至鬥毆的期間進行確定。具體理由如下:

1、該罪的實行行為存在於聚眾行為至鬥毆行為之間,不能以固定點來確定。當聚眾行為成立實行行為時,就意味着實行行為的開始,可以判斷犯罪的着手與否,原因是該罪對於客觀行為的特殊要求。鬥毆行為作為實行行為,一經實施即為既遂,應視為區分既、未遂的終限。

2、該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不僅可能在雙方鬥毆時發生,也可能在一方聚集後前往鬥毆現場時就開始發生。

二、聚眾鬥毆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二)聚眾鬥毆罪的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三)聚眾鬥毆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四)聚眾鬥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公民可能會因為想要報復其他人,就組織他人實施聚眾鬥毆的行為,如果在鬥毆的過程之中,因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那麼就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未遂。根據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對於構成犯罪未遂的分子,可能會被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