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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打架先動手和後動手怎麼分責任

一、根據規定打架先動手和後動手怎麼分責任?

根據規定打架先動手和後動手怎麼分責任

一般是先動手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但公安機關也要考慮雙方動手打架的原因。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二、哪些打架鬥毆案件不能調解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眾鬥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三、打架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四、打架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司法實踐中,打架鬥毆案件絕對不是先動手就必須要承擔全部責任,若後動手的一方把先動手的一方打成重傷,後動手的一方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因為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案件,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情情況調解處理。

標籤:責任 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