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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先動手的責任大嗎?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情,就是兩個人或者是幾個人由於意見不和產生分歧,在情緒不能自控的時候就會發生打架鬥毆的事件,其結果往往就是兩敗俱傷,要麼承受身體上的傷害,要麼接受應有的懲罰,那麼,具體打架的責任如何劃分?打架先動手的責任大嗎?

打架先動手的責任大嗎?

打架先動手責任怎麼分

不論誰先動手,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如果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如果傷情鑑定一方為輕傷及以上,那麼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調解,由檢察院起訴。不過對於這類輕傷害案件,法院基本以調解為主,最多判個拘役吧。

大體上處理打架問題基本就是這樣,但是沒有一模一樣的案例,所以也沒有絕對一樣的處理方法和結果,同樣的因糾紛引起的打架,有的可能幾句話就調解掉了,有的會相當麻煩,最後變成所謂的上訪人員。

最簡單的打架尚不構成犯罪的,以批評教育,調解為主,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話,同樣是打架,根據具體案情不同,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尋釁滋事罪(比如無事生非、爭強好勝把人揍一頓,致人輕傷以上是從重情節但不是必要條件)等。

延伸法律常識

雖然我國法制建設已經有好多年了,但是普法教育工作做的並不是很好,且不談我國的法律究竟是不是惡法,但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我們每個人還是都至少應該具備最基本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我在工作中碰到很多人以為自己很懂法律,講出來的所謂法律用語自以為很專業,其實很多都是從港劇、美劇等學來的,但是在我國法律中不一定適用,而我國自己的電影電視劇甚至媒體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用語基本上都是不靠譜的,所以就造成了如今日益發展的經濟水平與廣大老百姓落後的法律知識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很可能會進一步激化老百姓對政府的不滿。不多説了,我這裏簡單介紹幾個比較常見的存在的誤解。

1、犯法≠犯罪

字面理解就是違反了法律規定就叫犯法,或者叫違法、觸犯法律等,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但是隻有違反了刑法規定的罪名才叫犯罪。

2、拘留≠逮捕

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抓人或者把人關進拘留所,看守所,除非是持逮捕證去抓人的(象把賴昌星抓回來,那就是逮捕),都不叫逮捕,這點在報紙、媒體以及電視電影上出現的最多。

3、看守所≠拘留所≠監獄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拘留所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行政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內拘留期限一般是十五日,但行為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可達二十日。

監獄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想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是司法部。

4、不是不管什麼犯罪,都是隻要交錢就可以“保釋”的

“保釋”是我接觸到的混社會的人中被抓之後出現頻率很高的一個詞,這個詞應該就是從tvb劇中學來的,我國也有“保釋”,正式叫法叫取保候審。先説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以上就是“打架先動手的責任大嗎?”的具體回答,我國法律判定打架的責任是不以誰先動手為衡量標準的,不是説誰先動手誰就需要負全部的責任,而另外一方就責任全無,而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來劃分,但是無論怎樣,受害的都會是雙方,所以建議在平常的生活中還是要理智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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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責任 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