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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先動手和後動手該怎樣分責任

不論誰先動手,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如果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打架先動手和後動手該怎樣分責任

如果僅僅是打架鬥毆尚未造成他人傷害,但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時的打架行為只是違法行為

如果打架造成對方輕傷以上,此時行為升級,則可能觸犯了刑法,可能涉嫌的罪名有: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打架行為觸犯了刑法,將受到刑法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標籤:打架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