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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脅迫屬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嗎

一、教唆脅迫屬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嗎

教唆脅迫屬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嗎

是的,教唆他人違法,教唆的人也同樣違法,這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同樣應受到治安行政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踐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劃者、組織者,有參與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者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説,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為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二、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點

(1)在主觀方面,各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都是有意識、有目的的共同故意違反治安管理的。

(2)在客觀方面,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必須有共同實施一次或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雖然他們在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所處地位、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他們的目的是明確的。為了同一目的,他們彼此聯繫、積極配合,共同實施。

(3)二人以上因共同過失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以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論處。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要根據他們在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的違法情節,明確應負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這樣做體現了法律責任自負的原則。

在處罰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處罰的重點要在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身上。對於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應給予比首要分子輕些的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指的是由兩人或者是兩人以下共同實施同一違反了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的行為,在實踐中一般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在行為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樣的啊,比如説有主要作用人以及次要作用人,因此處罰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