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於賭場工作人員怎麼定罪?
開設賭場這也不是什麼特別高科技的項目,所以一般賭場聘請的這些工作人員應該是對於自己的工作性質都是非常清楚的,大家可能難以想象老闆明明是開賭場的還敢聘請一部分的勞動者,實際上有些大型的賭場當中的工作人員還不少的。那麼,在我國對於賭場工作人員怎麼定罪?
一、在我國對於賭場工作人員怎麼定罪?
只要老闆構成開設賭場罪,賭場工作人員就是與老闆共同犯罪的共犯、從犯,一樣會追究刑事,根據其在賭場中所起作用進行處罰。
法律規定:
《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 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
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只要老闆開設賭場罪的這種行為已經被認定了,那麼在賭場當中的這些工作人員全部都會按照從犯來處置的,因為像這種開設賭場當中的工作人員不可能説不知道所從事的工作性質是帶有賭博類型的,所以找工作可不能是病急亂投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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