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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賭博怎樣判刑的?

我國對於賭博怎樣判刑的?

一、我國對於賭博怎樣判刑的?

1、構成賭博罪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賭博犯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網.絡賭博罪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燬、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賭博罪的形成與一般的賭博行為也是有區別的,只有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造成數額較大才會被認定為犯罪,一般在處罰時也會按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即使當事人不構成犯罪,那麼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同樣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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