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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哄抬物價的判定標準

看各地政策規定。如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衞生I級、II級應急響應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意見》規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二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三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疫情哄抬物價的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