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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操作失誤致使他人財物損毀該如何處理?

由於操作失誤致使他人財物損毀的,應當按財物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果市場價格難以確定的,可以通過鑑定的方式確定財物的價值。

由於操作失誤致使他人財物損毀該如何處理?

損毀他人財物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是:根據損壞財物的市場價值進行賠償。在我國的財產損失的賠償規定中,如果是因為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綜上所述,由於操作失誤造成讓人財物損毀,由於並非主觀故意行為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處罰責任,但是造成受害人財物經濟損失必須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賠償,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形式達成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司法機關進行判決確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賠償要求的,可能會受到強制賠償或者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