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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他人治安筆錄需要有違法行為人的簽名嗎

一、毆打他人治安筆錄需要有違法行為人的簽名嗎?

毆打他人治安筆錄需要有違法行為人的簽名嗎

毆打他人治安筆錄需要有違法行為人的簽名。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二、毆打他人涉嫌刑事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毆打他人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四、哪些打架鬥毆案件可以調解處理?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在打架鬥毆案件中,公安機關調查的時候,不管是對證人、違法行為人還是受害人進行詢問的,都會製作筆錄,公安機關製作的筆錄跟實際詢問的內容都是一致的。如果被詢問人發現筆錄上面記載的內容跟實際情況不一樣,可以拒絕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