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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遭受網暴致死判不判刑

一、因為遭受網暴致死判不判刑?

因為遭受網暴致死判不判刑

目前還沒有關於網絡暴力的相關刑事立法。因網絡暴力致死的受害者家屬無法要求施暴者承擔刑事責任。

受害人家屬可以帶着受到網絡暴力傷害的證據,去公安部門報案,按誹謗罪處理。受害者可以帶着證據去法院起訴網絡暴力的施暴者,要求得到民事賠償。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網絡侵權行為有哪些?

1、網絡名譽侵權。網絡名譽侵權可以分成兩類:

一是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們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

二是誹謗,即通過捏造和散佈虛假信息或者是揭人隱私、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

2、網絡侵權盜版。網絡侵權盜版是依託網絡環境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隨着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各種網絡侵權盜版現象層出不窮。當前網絡已經成為盜版網絡音像產品、網絡遊戲產品進入中國文化市場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分子還私自架設服務器,外掛軟件程序,擅自利用互聯網從事網絡遊戲經營。

3、博客侵權。博客侵權是一種現代的、新類型的侵權行為,就是在博客這一網絡空間採用寫博客日誌的方式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的行為。

互聯網的出現本來是為了方便每個人的生活和工作的,但是有些人卻把它當成泄憤或者詆譭別人的場地,其實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在遭遇到網絡暴力的時候,被侵害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