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會構成仿造有價票證罪?
一、怎麼樣才會構成仿造有價票證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價票證的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等有價票證,這些票證都表示一定的貨幣數額,對於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郵電事業,具有重要意義,並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上述票證,不僅直接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而且給國家的票證管理活動以及同票證管理有關的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動造成危害,因此,必須依法懲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為。即仿造國家制作的各種有價票證的形狀、圖案、面值和顏色等,製作假票證,企圖以假充真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從中牟利的行為。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實施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偽造有價票證的,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有價票證,又將其倒賣的,構成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能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郡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多具有營利的目的。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變造或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的定性:變造與偽造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向,因此,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不是當然地包含在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以營利為目的,變造、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的案件發生,且嚴重地危害市場秩序,應當追究該類案件的刑事責任。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6年3月18日在《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中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用塗改、挖補等方法變造車、船票,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194條,定為偽造車、船票罪,但是,對於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最高司法機關卻沒有作出明確司法解釋,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倒賣變造的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應當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
既遂與未遂的認定:對於偽造有價票證罪來説,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偽造了上述票證,不論是否已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於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購買成者銷售行為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有價票證必須是真實的,如果是虛假的,也就是相關的犯罪人員,通過偽造變造的方式製造出來的有價票證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我們國家的票證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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