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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他人財物案件價值的認定由哪個部門執行?

一、損毀他人財物案件價值的認定由哪個部門執行?

損毀他人財物案件價值的認定由哪個部門執行?

損毀他人財物案件價值的認定由當地的公安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認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二、損毀他人財物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故意毀壞他人財產的,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毀壞的財產數額較大的,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賠償責任:毀壞他人財產的,侵權人需要按財物的市場價格或者鑑定價格賠償財產所有人的損失。

3、行政責任: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可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

4、刑事責任: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判處刑罰。

三、損毀他人財物案件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行為對象

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單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包括狹義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行為人是否佔有該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毀壞的財物必須是為他人所有的,毀壞自己所有的財物,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內容即行為表現為毀壞財物。關於毀壞的含義,刑法學理論上存在不同的學説,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説”,即毀壞不限於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二是包括使財物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一切行為,包括

3、責任形式

本罪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司財物的毀壞,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損毀他人財物是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需要相關的鑑定部門對於損毀的財務價值進行相應的評估,這對於確定案件的情節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後果惡劣程度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針對法院給出的判決結果嚴格執行,拒不執行的將會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