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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鬥毆必須一方三人以上是否存在

結夥鬥毆必須一方三人以上是否存在

結夥鬥毆必須一方三人以上是否存在

三個人打一個人不一定是聚眾鬥毆,聚眾鬥毆罪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檢察院“聚眾鬥毆罪”的司法解釋(三)“聚眾”是指為實施鬥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對於鬥毆的處罰,無論是治安條例還是刑法,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利用,但是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説,只要自己觸犯了有關的規定就會導致問題得不到充分的解決,所以自己要多加註意有關的細節,儘量減少自己的損失。

標籤:鬥毆 結夥 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