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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和前科的區別

案底一般指的是刑事犯罪記錄,也就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檔案。
前科指的是曾經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
案底:一般指當事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
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的,都不認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認為是有前科,而是屬於服刑中重新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罰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罪的應該從重處罰。

案底和前科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