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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和累犯的區別

一、前科,即有過違法犯罪經歷。犯罪前科的範圍比累犯大。只要犯過罪,就算有犯罪前科,無論犯罪時是否成年,故意還是過失,是否處刑罰何種刑罰。
二、累犯,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有法定要件:
1,前後罪犯罪時都已成年
2,前罪已判有期以上刑罰,後罪當判有期以上刑罰
3,後罪發生於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
4,特殊情況,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任何時候再犯上述3類犯罪之一的,均構成累犯。
累犯後果很嚴重,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前科和累犯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