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鑑定的定義是怎樣的?
一、筆記鑑定的定義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二、怎麼做筆記鑑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在鑑定過程中,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所以,你必須準備好鑑定所需材料,並交納鑑定費用。當然,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筆跡鑑定必須有樣本,也就是用簽字的人的簽字比對樣本是否一致,因此鑑定首先要有樣本,且樣本要經雙方認可,否則鑑定的樣本對方不認可,就起不到鑑定的作用。鑑定要聘請有鑑定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做出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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