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筆跡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准予進行鑑定後,會要求雙方提供鑑定的筆跡樣本,以做筆跡比對並得出某種結論。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鑑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當事人起訴前事先單方面委託鑑定人進行鑑定,一旦進入訴訟,該鑑定意見的證明力將受到影響,因為法律規定應當優先採用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二、筆跡鑑定中注意哪些事項?
1、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實踐中,一旦當事人對借據等債權債務憑證記載內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法院在判決前就會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當事人有關舉證責任、筆跡鑑定事宜等。
2、實踐中,原則上以書面方式申請,即向法院遞交《筆跡鑑定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法院一般會記錄在卷並給申請人簽字確認。
3、申請鑑定的事項應當與待證事實有關聯。
4、及時預交鑑定費用,提供相關材料,費用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三、筆跡鑑定舉證責任是誰的?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綜上所述,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如果涉及到筆跡鑑定,原告提交申請材料,法院往往會委派鑑定機構處理,其受理後對筆跡樣本進行鑑定,判定筆跡形成時間及真實性等,之後出具鑑定意見書,順利的話,在一個月內可以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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