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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是怎樣做筆跡鑑定的

一、公安是怎樣做筆跡鑑定的

公安是怎樣做筆跡鑑定的

當事人讓公安機關做筆跡鑑定需要一定手續,帶上筆跡鑑定申請書及需要的檢材和身份證,去當地的公安機關鑑定科申請,如果受理,下面就等出結果。當然,除了公安機關,一些具備資質的司法鑑定所也可以辦理筆跡鑑定。

公安局筆筆跡鑑定需要的手續有:鑑定申請書、鑑定委託書、筆跡鑑定需要的檢材。去市級公安機關的刑事鑑定中心,或從事筆跡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社會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廳、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只要有資質,也是可以做筆跡鑑定的。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對筆跡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3、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這類鑑定報告應按照相關的案件事實進行辦理,提供完整、充分、合法的鑑定報告。我國的鑑定公民如對這類鑑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鑑定部門重新鑑定或另找鑑定部門進行鑑定,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鑑定。

標籤:筆跡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