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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用質證嗎?

一、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用質證嗎?

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用質證嗎?

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同樣需要質證,只是不能在公開開庭時出示。根據法律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但是並不是説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就不用質證了。

相關法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四十八條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二、什麼是質證

質證,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採用質疑、辯駁、對質、辯論以及其地方法證明證據效力的活動。質證是訴訟中一項十分重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民事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質證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開庭時由雙方出示證據、對質證據,從而檢驗證據的真偽,由法院決定對證據是否確認有效的一個庭審程序。如果證據沒有經過質證,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也就沒有證據的證明效力。除了由法院自己調取的證據不需要質證外,其他證據都要經過質證。另外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質證方式是不同的。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出現一些糾紛事件,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決定,也是會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時,也是需要雙方提供有利於自身的證據,證據也是可以有利於法院更快速更有效的審理,在提供證據時也不可以提供假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