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證據無效嗎
一、書面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證據無效嗎?
書面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證據也是有效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在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還必須要讓證人出庭作證,書面證據才可以被採用。對於證人證言的規定是:
第一,證人證言的細節不能被質證,案件的事實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復。
第二,證人作證的同等權力不能得到保障。
在某些案件中,在審判階段證人對公安機關的證言進行書面陳述,並指控公安機關非法取得證據,這種類似情況並不是目前我國刑事案件中唯一的類似案件。證人不願出庭作證,證人的作證權不能保證我國審判實質性程序的嚴肅性。
二、證人拒絕出庭該如何處理?
(一)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採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三)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於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四)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三、哪些人是不能作證人的?
下列人員不能作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作證;聾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作證;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也可以作證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
3、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如果他們事先了解案情,應以證人身份作證,不應再承辦該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中國法律規定了證人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證人的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在偵查階段,有權要求偵查機關保守祕密;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查閲和更正;證人的正當權利如遭司法人員侵犯,有權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證所花的費用有權要求償付。證人的義務有: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按規定到指定場所作證;在法庭上應如實陳述和回答問題。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對司法機關詢問的情況和本人陳述的內容要保守祕密。
目前我國在證人出庭作證這一方面沒有什麼有效的法律制度,理論上,法院可以強行責令當事人出庭作證,但這樣的做法很有可能會對法院的審判適得其反,因為整個案件從某種程度上來説和證人是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強行讓其作證,反而會為此受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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