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何舉證?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如何舉證
1、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説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
2、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 對於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
3、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
4、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鑑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
5、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
6、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若該證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關鍵作用,則作出該證言的證人為關鍵證人。關鍵證人應當到庭作證。 關鍵證人出庭確有困難且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可以直接提交書面證言。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規則是什麼
1、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2、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對於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
4、賦予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的申請權。
當糾紛無法通過雙方調解解決時,就需要通過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並要求法院進行審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是會要求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這樣也會有利於法院更有效更準確的進行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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