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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推理證據是有效的嗎?

一、民事訴訟推理證據是有效的嗎

民事訴訟推理證據是有效的嗎?

當事人的推理作為證據,這是不成立的。不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法院一律不予採信。作為當事人出具的證據,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推理類似於假想,不能客觀反映真實情況,假想的東西不能作為證據。

1、證據的價值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説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着必然聯繫。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説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2、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證據的“三性”要求

所謂證據的“三性”指的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三性”,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直接證據有哪些

1、當事人的陳述

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才是直接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當然,由於當事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其陳述大多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最常見的直接證據。另外,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證明有罪的直接證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罪的證據是證明無罪的直接證據。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如果其記載的內容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就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間互相通報犯罪準備或實施情況的信件;民事訴訟中的合伺借條、收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來往信函等;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出具的有關文件、公函、證明等。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像,恰巧將某人行竊的過程錄下,依據錄像又可以將該人辨認出來,該錄像便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

物證一般不能成為直接證據,但在少數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再如民事訴訟中,當場購買的貨物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亦為直接證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我國所有的案件都是必須要有事實的證據才能夠對一起案件進行審理,進行判決,證據是一起案件的核心,因此,對於那些猜想,假想、推理的證據是不成立的,是不能作為案件的重要證據,所以,對於這些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能夠對一起案件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