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是當事人嗎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是當事人嗎?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屬於當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擴展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注意: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訴訟代理人不屬於當事人。
在民事訴訟當中有糾紛的當事人並不一定就是隻有原告和被告的兩方,也有複雜的矛盾中還會涉及到其他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利益,如果需要第三人加入到訴訟之中就必須被劃分為是當事人,除了自己提出訴訟的請求的權利方面有區別以外都是與原被告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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