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證據調查

證據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證據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證據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還具體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以及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偵查取證行為的程序。要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收集、固定證據。

據此,只有來源合法的證據才會被法律所認可。要使證據來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證據時必須嚴格的按照程序規定的方式、步驟進行,不能圖省事而減少環節,造成證據來源不合法,導致千辛萬苦收集到的證據喪失證明力。

二、作為言辭證據的要求有哪些?

言詞證據的表述要準確。

由於言詞證據是通過語言的表述來達到證明犯罪的效果,所以在收集言詞證據時,一定要注意記錄時的語言表述,使整個記錄表述準確,不因表述不確切而使人產生異議。

現階段言詞證據在訴訟活動中仍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對貪污受賄案件訴訟過程中出現的退查現象進行分析,可以看出許多時候並不是關鍵證據、主要證據收集、固定有問題,多數是一些相關證據收集、固定不到位,特別是收集言詞證據時,有的記錄存在缺陷,主要表現為記錄不到位、表述不明確、關鍵詞語用詞不當等,造成因對詞語的理解不同導致對證言認識不一,使證言喪失證明力。

三、收集言辭證據要注意什麼?

1、言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一般比較明顯,言詞證據所反映的案件情況存在於人的大腦之中,通過人的陳述表達出來,它雖然不像實物證據那樣是可見的,但也不像實物證據那樣處於靜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們可以主動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從而對案件事實起到及時的證明作用。同時,言詞證據是陳述人對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的複述,往往能夠把刑事案件或窩事、行政爭議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等具體情節描述清楚,從而比較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而且陳述人能在司法人員和有關(如、代理人)詢問的引導下,補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實,澄清疑問,從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實真相。

2、言詞證據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實的情況,言詞證據是客觀事物在人頭腦中映像和記憶的反映,它一般要經歷感受、判斷、記憶、複述幾個環節,在這幾個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會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使言詞證據虛假或失真;而且還受到言詞證據提供者是否願意如實提供證據的影響,如陳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有可能使陳述人有意作虛假陳述。

標籤:法定程序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