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公證程序是怎樣的?
一、證據公證程序是怎樣的?
證據公證程序具體如下:
對仲裁申請前的證據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直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即《仲裁法》中所説的發生在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一般經以下程序:
(一)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採取證據保全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須在作出裁決之前提出。
(二)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員會轉來的證據保全申請後,如果認為有必要的,就應作出准許保全的裁定,並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種證據,在何時,在何地,用何種方法進行保全。
(四)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應作出裁定,並説明不採取保全措施的理由。當事人不服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證據保全公證的要件
證據保全公證的要件有實質要件與程序要件之分。證據保全公證的實質要件是已有發生證據滅失的可能或妨礙使用之隱患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證據保全公證的程序要件是一般應在訴訟前提出申請。
二、證據保全公證的要件
證據保全公證的要件有實質要件與程序要件之分。證據保全公證的實質要件是已有發生證據滅失的可能或妨礙使用之隱患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證據保全公證的程序要件是一般應在訴訟前提出申請。
一般認為,凡向公證機構提出證據保全公證的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證據有滅失或難以取得的可能。
證據由於時過境遷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滅失、失真或難以取得。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關單位因拆遷需要申辦證據保全公證;作為證據的物品將腐壞、變質,隨時都有可能失去證據作用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將物品的外形、特徵等製成筆錄,並將物品進行處理。
除以上客觀情況外,還有來自人為的因素。如有可能發生證據被銷燬、塗損、掩埋、轉移等情況,以致日後訴訟時或查處案件時影響人民法院或行政執法機構對糾紛的正確審理。所以,為有效地利用證據認定案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關機關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2、必須對涉及案件事實的現狀予以確定,且申請人與該案有利害關係。
由於隨着時間的推移,自然條件的變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證據本身可能消滅或難以取得。所以,公證機構在辦理保全證據過程中應當指導、督促當事使用法律允許的方式對保全對象進行證據保全。如當事人陳述、現場勘驗經過等,不可能長期而又準確地留存於人們的記憶中,如果不及時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用文字記錄下來或者錄音、攝像,事後就可能遺忘;有的物品、痕跡不可能長期保持不變,如房屋的座落、四至、房屋性質、結構、層次、面積、新舊程序、層面及地面質地、附屬設施等,如果不拍照或繪圖並用文字把它們的原始狀況詳細記錄下來,房屋一旦被拆遷,就無法瞭解其現狀。
一般來説,只有是已經被或者是即將被仲裁機構、法院受理的糾紛案件,才可以提出證據保全的請求,且該請求只能是與案件有些厲害關係的人才能提出,法院在接到此類請求後,若是認為證據並沒有被滅失的可能,是會駁回保全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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