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申訴書的內容有什麼
一、最高法院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某某原因(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某某第某好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某年某月某日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需要哪些材料
1、一審裁判文書2、二審裁判文書3、再審申請書4、請務必帶上裁判文書的原件供法院核對
所謂裁判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且生效裁判文書的級別必須是省級法院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應當提交材料及要求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審、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富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申訴的,應當富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4、 申訴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訴主體有哪些義務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複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藉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委託他人申訴的要有委託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對最高法院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般需要需要一審和二審、再審的相關文書,並且需要提交相關的裁判文書。申訴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申訴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必須根據相關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申訴,並且尊重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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