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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醉駕新規有什麼內容

醉駕1.66W

最高院醉駕新規有什麼內容

關於最高院關於醉駕新的規定,最高法的新規於法有據,準確地説,只是對現行法律規定的強調和重申。我國《刑法》總則第13條對什麼是犯罪進行了概括性界定,同時明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總則第37條則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最高院關於醉駕的若干解釋包括的內容是: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含義、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以及數罪併罰、適用罰金刑等有關定罪量刑的問題和收集證據、採取強制措施等程序性問題作了規定。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目前我國對醉駕的規定主要是在一些司法解釋中,因為醉駕在出台相關政策之前已經討論了很久,可以按照危險駕駛罪來處理,但是情節較輕,不作刑事處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一定數值,一般就會對駕駛員進行處罰,處罰規定還需要看駕駛員酒駕是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