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案件多久可以開庭?
一、認罪認罰案件多久可以開庭?
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罪認罰書的,什麼時候開庭法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後,普通程序審理的,要在2個月內作出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二、哪些刑事案件不適用於認罪認罰制度?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三、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罪認罰書的,民法院立案後,普通程序審理的,要在2個月內作出宣判。且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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