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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可能少判多久?

一、認罪認罰可能少判多久?

認罪認罰可能少判多久?

辦案機關首先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確定基準刑,然後在適用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給予30%-10%的量刑從寬激勵。

比如詐騙罪,辦案機關確定基準刑10年,適用認罪認罰減輕20%的基準刑,則可以提出量刑建議8年。

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簽了認罪認罰書之後是可以減刑的,只不過有一定的限度,一般減刑10%-30%,比如詐騙罪可以適用減刑20%。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情況下還是會留下案底的,因為構成了犯罪了。

二、認罪認罰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點是事實存在的犯罪證據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同意,第二點對於自己所做的事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意識到時犯罪行為,他們主動同意有罪的處罰。所以,我們可以看出怎樣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達到了認罪的標準,依靠上面這兩種情況來選擇,行為人所實施的一種特殊行為不止要自己同意,而且對自己所做的這種行為觸碰的刑事罪還要同意,這兩種情況哪一種都不能缺少。

我們所説的“認罪”並不是説被追訴的人可以明確的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認知到犯的是哪一種詳細的罪名,這僅僅是大體程度上的認罪,行為人不需要明確自己犯了何種罪,僅僅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意識到觸碰了刑法就可以,國家並不要求行為人要明確自己犯了那種罪行,縱然被追訴的人無法確定自己詳細的罪名,已經存在確定的認罪是不會因此就受到干擾的。

“認罰”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要針對的事件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刑法類型、程度還有刑法執行的措施,在這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對這些量刑建議表示同意,同時主動承擔司法機關刑事處罰之後的不利結果。在此我們需要重視的是,“罰”並不僅僅只有刑法,通常包含一些程序化的解決措施,比如説拘留、提起上訴等。

處於偵查過程中,“認罰”體現在承擔自己認罪之後的結果,比如説被提起上訴、沒有起訴或者是法院判定的刑法。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當適用分級量刑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的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適用的量刑激勵幅度按遞減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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