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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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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性質
訴前停止侵權行為在兩大法系訴訟理論中的不同定位

在侵權之訴中,受害人有權請求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權行為,本系保護權利人的絕對權(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而生的一項救濟性措施。這一救濟方式針對加害人的行為,其內容是禁止加害人繼續實施某種行為;只要加害人停止作為,權利人的請求即可得到滿足。至於受害人是在訴訟前、訴訟中還是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停止侵權行為的請求,則不影響該救濟方式的內容和本質。由下面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出,兩大法系國家儘管均認可訴前停止侵權行為這一救濟方式,但他們基於不同的法律傳統,而對這種救濟措施作出了不同的定位。


(一)訴前停止侵權行為在英美司法救濟法中的地位


由於英美法實行判例法主義,以及法是由法官發現、宣佈的法律觀和具體、實際的法意識,因此,英美法在法律系統化方面遠不及大陸法。但是對當事人進行司法保護的要求又迫使英美法學理不得不對諸如訴權、訴訟類型等理論問題作出回答或解釋,英美民事實體法和訴訟法無力單獨解決這類問題,這一任務就必然落到實體法與訴訟法的“中間法”——司法救濟法的身上。英美司法救濟法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法與訴訟法交叉領域的事項。例如國家司法權與個人訴訟權利的關係、司法權對私權保護的方式、啟動訴訟程序的必要條件以及要求義務人承擔責任的方式等。司法救濟法並非一項單獨設立的法律制度,其內容既包含實體法,也包含訴訟法,因而具有混合性質。


依據不同的標準,英美民事司法救濟可分為預防性救濟與處罰性救濟、替代性救濟與具體救濟、中間救濟與終局救濟等類型。其中,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相應地歸屬於預防性救濟(preventive remedies)、具體救濟(specific remedies)和中間救濟(interlocutory remedies)之列。預防性救濟有確認之訴與申請禁令之訴兩種。在面臨將來發生的損害的風險時,原告可以提起確認之訴(即宣告判決之訴)以阻止被告因錯誤估計其法律地位而去做損害原告利益的行為;若被告的非法行為構成立刻的威脅時,原告可以申請禁令之訴,以迅速獲得預防性判決,從而使原告的法律權利得以保全。具體救濟是指衡平法法院按照法律關係的要求,命令被告履行特定的行為。由於具體救濟往往需要被告方面的某些行動,即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因此,按照衡平法的原則,具體救濟必須是在普通法的救濟不充分、不足夠且執行具體救濟必須有相當把握或不太困難時才能援用。中間救濟是在主程序之前或主程序進行過程中,法官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的保證順利進行判決的臨時性措施或中間程序,與法院判決給與的實質上的訴訟救濟即終局救濟(final remedies)不同。


當你遇到被侵權這類財產被侵犯的問題時,千萬不要退縮,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讓自身受損的利益儘可能的減少到最小化,通過法律來制裁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