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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訴訟怎麼撤訴?

訴訟可以是當事人主觀撤銷訴訟請求,也可以是法院被動按撤訴對訴訟進行處理。民事訴訟怎麼撤訴?撤訴時限為法院進行宣判之前,只有原告可以提出撤訴請求,前提是該請求不會損害任何人的利益。之後法院作出裁定並免去一半由原告繳納的訴訟費用。本站提醒:離婚訴訟撤訴後六個月內不得再次上訴,隨便更改意願會付出更多的訴訟費。

法院民事訴訟怎麼撤訴?

一、民法中撤訴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一百九十三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當事人有權利根據法律法規處理自己的民事訴訟,撤訴是其中一種手段。關於民事訴訟怎麼撤訴,法院會對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其中原告退庭、未到庭、原告自身選擇撤訴,法院做撤訴處理。當事人出現變動情況、有問題的,法院撤銷判決。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做終結執行處理的十一種情況,做終結處理,生效時間以告知當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