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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庭審判程序有哪些

行政法庭審判程序有哪些

行政法庭審判程序有哪些

一、庭審前工作

1、開庭前,書記員應當依次做好如下庭審準備工作:

(1)查明到庭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2)查明出庭的證人、鑑定人和勘驗人員等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身份,並告知其在休息室候傳

(3)查明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書面材料的收悉情況;

(4)宣佈法庭紀律;

(5)其他準備工作。

準備工作就緒,書記員宣佈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2、合議庭成員入庭就坐後,書記員應向審判長報告庭審準備工作情況,並向審判長遞交到庭的訴訟參加人名單和出庭的其他訴訟參加人名單。

3、審判長根據訴訟參加人名單,核對到庭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和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瞭解未到庭的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原因,並確認到庭的訴訟參加人是否具備參加訴訟的資格以及是否可以開庭。

4、如果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議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延期審理、中止審理或缺席審判的決定。延期審理、中止審理或缺席審判的決定應當當庭宣佈。決定缺席審判的,審判長宣佈缺席審判決定後即可宣佈開庭。

5、審判長宣佈開庭後,應當依次進行下列程序:

(1)宣佈案由、開庭方式及法律根據、審理程序;

(2)宣佈合議庭成員名單和書記員名單,宣佈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名單;

(3)詢問當事人是否知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並徵詢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6、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審判長應宣佈休庭,並依法報請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當事人申請書記員、翻譯人員迴避的,由審判長當庭決定;當庭不能作出決定的,審判長宣佈休庭後研究決定。 迴避申請的理由成立的,決定被申請人迴避,並立即更換人員或宣佈延期審理;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申請,繼續開庭。

二、 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順序、範圍和重點

1、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和法庭歸納、認定事實;

(2)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

(3)法庭當庭認證。

2、當事人陳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可以宣讀起訴狀、答辯狀並可陳述補充意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一般由原告在陳述中説明。

3、法庭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對案件事實進行歸納。

對雙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者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事實,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認定。

4、法庭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歸納訴爭的焦點。

當事人對法庭的歸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法庭修正或補充。

5、法庭調查的範圍包括:

(1)原告的起訴證據;

(2)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3)行政賠償訴訟的證據。

法庭應當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法庭調查不受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的限制。

6、被告、第三人認為原告的起訴不具備法定起訴條件的,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對起訴證據進行審查的,法庭應當對起訴證據進行調查。如有必要,可以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組織法庭辯論。

合議庭在調查的基礎上對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評議。合議庭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應當駁回異議,並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調查。

7、法庭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調查,包括對事實要件的審查和對法律要件的審查。

對事實要件的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1)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是否存在;

(2)每一事實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每一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相關性,是否屬於可定案的證據。

對法律要件的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依據;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其具體條款是否全面、正確,以及所適用的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一致,足以參照;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濫用職權、顯失公正和行政失職情形;

(5)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8、原告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庭應在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上對行政賠償訴訟證據進行調查。

經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法庭可以不對行政賠償訴訟證據進行調查。

行政法庭審判程序首先要做的就是開庭前的一些準備工作,書記員要查明到法庭訴訟人和出庭人的身份等等,並且維持好法庭的秩序。如果在審判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當事人沒有到場的話,庭長就可以宣佈審判終止或者是延遲審判。但是如果當事人是依法缺席審判的話,庭長就應該先宣佈休庭,等審判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