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庭審有哪些程序
一、離婚起訴庭審有哪些程序
離婚訴訟庭審程序這一階段是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或者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或者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或者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離婚訴訟一般要多久
關於提起離婚訴訟多久可以離婚的問題:首先,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接受訴狀之後,會在7天以內下達是否立案通知(材料齊全基本是當場立案受理)。其次,如果已經立案,人民法院採取普通審理程序審理,規定是6個月以內審結,也就是申限為六個月。如果人民法院立案之後,採取簡易審理程序,規定是3個月內審結,也就是審限為3個月。最後,人民法院是否判決原被告雙方准予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並不是説一方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就一定會判准予離婚。如果判決不予離婚,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或新的事實,一審判決生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等到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內才能再提起新的離婚訴訟。
三、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在離婚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一下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區或鎮的基層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告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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