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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一年訴訟時效案例有哪些?

經濟糾紛無法通過調解、仲裁解決時,當事人就必須走民事訴訟程序了。對於當事人而言,提請民事訴訟要儘快,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就失去了勝訴權,比較被動。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民事訴訟的時效是兩年,但是也有特殊情況。那麼適用一年訴訟時效案例有哪些?我們不妨通過本站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適用一年訴訟時效案例有哪些?

一、適用一年訴訟時效案例有哪些?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三、從何時起中斷時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1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十五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斷。第19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綜上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於一年訴訟時效案例包括主張人身傷害賠償的、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丟失的等等。訴訟時效的起算從當事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如果發生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中斷,等影響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案例 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