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程序到底是什麼?
一、民事法庭程序到底是什麼?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二、民事訴訟法撤訴的處理情況有哪些?
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按撤訴處理,是指當事人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撤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情形為: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3、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訴訟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綜上所述,民事法庭流程在文中詳細的排列出來了,若是要進行訴訟開庭,就要清楚這方面的規定,這樣就能更好按照相關的流程進行審理民事案件,旦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就要有清楚的瞭解,才能對自己起到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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